工伤复发医疗及相关费用报销工作流程

来源: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0-21浏览次数:10

政策依据(材料名称并附相关材料):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

3.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辽社险发[2012]14号)

工作流程:

1.职工工伤复发治疗,需先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交安委会办公室审批;

2.安委会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掌握的工伤职工信息,审核《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审核无问题加盖公章,报社保局审批(因学校未参加工伤保险,暂由学校负责审批),审批后交职工工伤;

3.职工工伤复发治疗携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前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审批并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4.工伤复发职工治疗完结后,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准备相关材料,交所属部门:

1)收据和费用明细;

2)住院病志或门诊记录、处方签和检查报告;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5.工伤职工所属部门进行初审,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组织申报,将材料交安委会办公室;

6.安委会办公室复审相关材料,材料合格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汇总相关材料报社保局审批(因学校未参加工伤保险,暂委托校医院进行费用审核,安委会办公室制作并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汇总相关材料报校医院);

7.社保局依据规定的工伤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进行核定,生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审批后,将相关费用汇至学校(因学校未参加工伤保险,校医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核医疗待遇情况并填写《审核表》交安委会办公室一份,留存一份;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校医院审核结果,计算医疗费报销金额;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填写《审核表》);

8.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保局核定情况,制作《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通知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通知单》交计财处从社保局转入学校账户支付(因学校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账号由人事处管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通知单》交人事处)

9.因学校未参加工伤保险,人事处对《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通知单》进行审核,审核后制作通知单交计财处发放,经费从工伤保险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