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工作流程

来源: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1-09浏览次数:625

政策依据(材料名称并附相关材料):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工作流程:

1.受伤职工撰写书面申请,说明事件时间、地点及原因,准备相关材料(医疗诊断结论等),并在学校一网通办平台“工伤职工工伤申报”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中提出申请,需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职工书面申请(本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医学诊断材料复印件(门诊记录、检查报告等);

4)一寸彩色照片2张(学校同意申报后提供)。

2.职工所在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研究:

(1)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撰写申报工伤报告,并通过工作流程报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工作流程中驳回并对申请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3)认为情况复杂的,可咨询相关部门后确定部门是否上报;

申报材料如下:

1)部门的调查报告(包含部门申报意见);

2)两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运动会活动方案、参赛人员名单、运动会照片(教职工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运动会受伤的);

4)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

3.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申报材料,联系公安处调取相关视频监控等辅助证明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

(1)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通过工作流程报校领导审批,并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2)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工作流程中说明理由并驳回,并告知申请人认为有异议的,在事故发生1年内,可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

(3)认为需要讨论的,组织召开工伤申报工作小组(安委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人事处、纪委组成)讨论。

4.工伤申报工作小组讨论:

(1)讨论同意申报的,组织材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工作流程中说明理由并驳回;

(3)对于情况复杂意见不统一的,咨询上级主管部门并委托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咨询由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确定是否上报。

5.主管校领导同意申报的在工作流程中审批通过,不同意的驳回;

6.同意申报的,安委办工作人员在OA系统撰写《关于**同志工伤认定的请示》报在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申报材料如下:

(1)《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2)《关于**同志工伤认定的请示》;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事处提供的聘用合同或在职证明等);

(4)职工所在部门组织的申报材料。

7.工伤认定后,安委办工作人员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职工本人一份、单位一份,社会保险机构一份,工伤认定通过的,准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