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材料名称并附相关材料):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护理问题的建议意见》
工作流程:
1.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相关材料证明需要护理的,由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属部门审核确需护理的,由部门与工伤职工商议选取下列一种护理方式:
(1)由所属部门负责护理(所属部门可采取指定人员护理或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雇佣护工护理),相关费用由学校列支;
(2)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方式一:选定由所属部门负责护理。
(1)部门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护理的,涉及差旅费用的,由所属部门负责;
(2)部门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雇佣护工护理的,护理完结报安委会办公室报销护理费,所需相关材料如下:
1)医疗机构说明职工需要护理的书面材料;
2)部门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3)中介公司出具的相关费用的发票;
(3)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部门提交材料,计算报销金额制作通知单,交工伤职工所属部门经办人员;
(4)工伤职工所属部门经办人员持通知单,前往计财处履行报销或支付手续。
方式二:选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1)待工伤职工生活护理等级鉴定后,由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确定发放时间、计算发放金额制作通知单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单,制作通知单报计财处;
(3)计财处根据通知单向工伤职工发放生活护理费。
说明:生活护理费发放金额标准为,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