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6-27浏览次数:14

各部门: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及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定了《东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

2019528

东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

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及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北大学校园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安全防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校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二章安全防护职责

第六条学校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安全防护实行“三级管理”模式。一级为东北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二级为学校职能部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组成。三级为使用部门。

东北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层层落实,互通情报,协调配合。

(一)后勤管理处职责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向相关部门公示;

2.建立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

3.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监管并进行年度评估;

4.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购置后及送贮(报废)过程中办理审批和备案;

5.组织核安全文化宣传,组织辐射安全培训;

6.组织制定校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二)公安处职责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安全检查、防范;

2.建立安全检查、防范档案。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购置过程中明示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限定的种类和范围,提醒使用部门在购置后使用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事项;

2.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前及射线装置购置报废前,提示使用部门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事项;

3.接收捐赠设备比照执行。

(四)使用部门职责

1.成立部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对本部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管理员并上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2.申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必须在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限定的种类和范围内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3.负责使用场所安全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

4.制定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操作人员行为管理,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6.负责闲置源保管、废弃源送贮申报及射线装置申请报废等。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

第八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置使用超出许可证限定的种类和范围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时,应先向职能部门报告,待许可证完成变更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提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抵校后,在妥善保管的同时,及时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登记(申报材料见后勤管理处下载专区),待相关审批办理完成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部门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日常检查及年度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须制订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张贴于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须记录使用的起止时间、设备状况、使用人员等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在室外进行放射性工作时,须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或设专人警戒。

第十五条报废射线装置前应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申报材料见后勤管理处下载专区)。

第十六条因工作任务改变,不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应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理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部门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第十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职能部门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辐射工作。

第四章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其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后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达标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限定的场所工作,严禁擅自变更放射工作场所。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单独存放,其使用、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涉源部门必须对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放射性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识别标志。

第二十三条放射场所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学校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贮存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检测,防止放射泄漏和辐射污染。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验课开始前要对学生进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做好辐射安全防护,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第二十八条工作状态和出源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在安全范围内监管。

第二十九条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及孕期女职工等从事放射工作。

第三十条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者有健康损伤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六章放射性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妥善收集、分类、移交放射性废源和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现不明和可疑废弃物,应及时组织检测和鉴定,并上报学校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方式,进行达标排放。

第七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辐射事故逐级报告制度,遇特大突发事件可越级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时,撤离工作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切断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第三十六条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辐射损伤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检查和救治。

第三十七条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和侦破工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及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东大校字〔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东北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