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确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内涵及构建思路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是要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负责,新法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20个方面。
(二)职工参与,就是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吸取工会的意见。新法设立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专章。
(三)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新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专章,从多个方面对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四)行业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自我约束
一方面,各个行业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问的自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职责。新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区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新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