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其第二条所规定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规定,第二层次为“另有规定”。
(一)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一般规定”的理解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第一层次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法)。这项规定所包含的内容和所覆盖的范围都是清楚的,在立法过程中曾经讨论到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如何具体理解,这应当是指:
1.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
2.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在适用范围之列。
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元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涉及安全生产的仍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二)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
1.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部分另有规定的范围在新法中作出了划分,为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作出的规定。但是,新法确立的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基本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还有一些立法,有专门为安全生产立法的,如1992年制定矿山安全法;有在一些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的,如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煤炭法中对煤矿安全、建筑法中对建筑安全生产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与新法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