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涉及的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度
根据新法规定,需要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法律和标准制度有8个,有的已经制定,有的尚未制定,需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
一是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已于2012年2月14日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二是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三是新法二十七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新法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监管总局已于2010年5月24目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
四是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是新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范围,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六是新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已于2012年5月2日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七是新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已经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八是新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