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校字〔2016〕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保证实验人员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东大校字〔2015〕105号)和《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暂行)》(东大校字〔2015〕1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基层部门)是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的主体;基层部门所辖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督查、协调基层部门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基层部门要充分认识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部门所辖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四条 各基层部门及所辖实验室应做好安全值日和自查工作。安全值日须按“制度化、常态化、程序化”原则,做好每天必要的技术安全与卫生巡查;自查项目按照《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项目》(详见附件)的内容进行。其中,各基层部门每年至少对所辖实验室进行4次全面检查并填写《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自查并填写《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记录本》(汇总表及记录本可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所有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督导组将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基层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按《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东大校字〔2015〕111号)规定,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实验室进行“关停”处理。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附件: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