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11-19浏览次数:6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学生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认真检查辖区内学生寝室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盗窃等案件及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学生宿舍管理职责,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认真落实“开闭式防盗窗”的管理规定,使其确实起到“开闭式防盗窗”的作用;对辖区的管理切实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视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安全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学生宿舍的安全。

第三条  本校人员出入学生宿舍应持工作证、学生证,自觉地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必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并限定会见时间。

第四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不准乱窜宿舍过夜和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男女生同学不准同寝室过夜。

第五条  宿舍管理人员和门卫值班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岗时必须佩带值班标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办理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情,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检查出入人员的证件及贵重、大宗物品,并予以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及违禁物品,有权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处。

(三)严禁小商小贩和闲散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四)按照规定时间锁、开宿舍楼门,对深夜回归宿舍就寝的学生进行询问和登记,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学院通报情况。

(五)做好夜间查寝工作,发现私留外来人员住宿,或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发生案件立即向公安处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下列安全制度:

(一)学生在宿舍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住宿制度,爱护宿舍公共设施,维护宿舍正常秩序,创造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学生所有贵重物品和现金,本人必须妥善保管;离校期间应随身携带或交辅导员、班主任、同学代为保管。

(三)宿舍无人时,必须关窗锁门;严禁踢门跳窗;携带贵重物品出楼要自觉接受门卫值班员的检查、登记。

(四)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和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用具;严禁在楼内焚烧物品;严禁在寝室内吸烟,不准悬挂床幔(床帘);严禁私自架接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灯头;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

(五)宿舍内不得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不准在宿舍从事经商活动,严禁向走廊内或向窗外倒水和乱扔物品。

(六)各寝室的寝室长是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寝室的安全工作,学生干部、楼长助理、寝室长要积极协助门卫值班员和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楼内的秩序和安全,发现隐患漏洞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和学校公安处。

(七)发生案件要及时保护现场,立即向门卫值班员和学校公安处报案。

(八)放假期间严格按照学校的假期住宿规定实行住宿,个人贵重物品要集中保管,锁好门窗,贴好封条。

第七条 学校公安处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治安巡逻,深入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指导整改。要负责检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公安处、学生处、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校外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